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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收训能力是什么

电脑 2024-05-07

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为: 1、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 收养继子女 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5、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 (五)年满三八周岁。

对残疾孩子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智力残疾的。 教学习知识,或者生活常识,应该怎么开展

一、肢体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内容 肢体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内容和残疾的类别关系密切。但是一般情况下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早期教育的一般内容,包括知情意行等各种早期教育的内容。 二是功能恢复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肢体残疾的类别进行的肢体器官的功能康复训练,如走路功能的恢复等。 三是功能补偿的内容。主要是某种器官的功能丧失后,用另外的器官代替其功能的能力训练,如脚代替手的功能的训练等。 四是精神培养的内容。主要是自幼培养肢体残疾儿童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肢体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器材 肢体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过程需要一定的康复器械或器材,它们包括训练大肌肉活动的器材,如拉力器、步行车等和训练小肌肉活动的器材,如

为什么要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运动能力训练

儿童生长发育的早期(0-7岁)即人生的最初几年,是大脑、智力、社会适应能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学东西最容易、最快的时期。儿童在这个时期的可塑性很强,因此,不失时机地从医学、康复、心理学、社会学角度对儿童进行干预可以促进儿童运动能力、感知能力、认知能力、语言交往、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发展。 受过早期干预的智力残疾儿童可以进入普通小学或培智学校就读。

谈谈智力残疾儿童教学的基本原则及注意事项?

(1)趣味性原则。要求康复人员了解智力残疾儿童的心理特点,调动智力残疾儿童的兴趣,寓教于乐,创造一个和谐、愉快的训练环境,以利于儿童的主动参与和全面发展。 (2)动态性原则。强调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每一名智力残疾儿童,采取相应的措施,主动地适应这种变化。 (3)生活化原则。日常生活中的训练往往能发挥最好的效果,把康复训练融入日常生活活动,充分调动智力残疾儿童的各项感觉功能(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4)个别化原则。 智力残疾儿童存在着明显的个体差异,必须根据儿童的身心特点安排不同的训练内容,采取不同的训练方法和手段,加强与家

儿童福利院收养标准

儿童福利院收养标准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儿童福利院,是指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中国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
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生活自理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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